公司章程
「★」標記者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;其餘條文應視公司需求決定是否訂明。
第一章總則
|
★ |
第1條: |
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,定名為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。 |
|
★ |
第2條: |
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: |
|
★ |
第3條: |
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(縣/市), |
|
|
|
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。 |
|
|
第4條: |
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。 |
|
|
第5條: |
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。 |
第二章 股份
|
★ |
第6條: |
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 元,分為 股,每股金額新臺幣 元,得分次發行。 |
|
|
第7條 : |
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,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,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,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,不得為之。 |
|
|
第8條: |
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庫藏股,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(或______條件)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。 |
第三章 股東會
|
|
第9條: |
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。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,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;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。 |
|
|
第10條: |
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,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。 |
|
|
第11條: |
本公司各股東,每普通股有一表決權。但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,無表決權。 |
|
|
第12條: |
股東會之決議,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,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,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 |
|
|
第13條: |
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,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,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。 |
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
|
|
方案A :公司設董事3人以上 |
||
|
★ |
第14條: |
本公司設董事___人,監察人___人,任期三年,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,得連選連任。 |
|
|
|
第15條 : |
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,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1人及副董事長1人,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。 |
|
|
|
|
董事開會時,董事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。 |
|
|
方案B:公司設董事1人,不設董事會 |
|||
|
|
第14條: |
本公司不設董事會。 |
|
|
★ |
第15條: |
本公司設董事1人,監察人___人,任期三年,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,連選得連任,並以其為董事長,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,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。 |
|
|
|
方案C :公司設董事2人,不設董事會 |
||
|
|
第14條: |
本公司不設董事會。 |
|
|
★ |
第15條: |
本公司設董事2人,監察人 人,任期三年,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,連選得連任,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。 |
|
|
|
第16條: |
於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,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,而不實際集會。 |
|
|
|
第17條 |
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,如下:____。 |
|
第五章 經理人
|
|
第18條: |
本公司得設經理人,其委任、解任及報酬,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。 |
第六章 會計
|
|
方案A :1年1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公司適用 |
|
|
|
第19條: |
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,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、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,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。 |
|
|
方案B:1年2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公司適用: |
|
|
|
第19條: |
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,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。 |
|
|
第20條: |
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,應於後半會計年度終了前,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,提董事會決議。 |
|
|
第21條: |
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,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、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,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。 |
|
|
方案C:1年4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公司適用: |
|
|
|
第19條: |
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,於每季終了後為之。 |
|
|
第20條: |
本公司前三季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,應於次季終了前,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,提董事會決議。 |
|
|
第21條 : |
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,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、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,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。 |
|
|
第22條: |
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___分,但公司無盈餘時,不得分派。 |
|
★ |
第23條: |
公司年度如有獲利,應提撥___%(或___元)為員工酬勞。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。 |
|
|
第24條 : |
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(或______條件)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。 |
|
|
第25條: |
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。其餘除派付股息外,如尚有盈餘,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。 |
|
|
第26條: |
本章程未訂事項,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。 |
|
★ |
第27條: |
本章程訂立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。 |
以上為公司登記主題網內所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範本,詳細章程內容則須依照各公司內部討論,且不違反公司法前提下訂定 。
如有訂定章程上的問題,歡迎與我們聯絡
